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582號
TPDV,101,除,582,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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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克誠
代 理 人 楊佳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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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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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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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西園醫院│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雙│100年10月31日 │200,000元 │SY0000000 │
│ │林澤安 │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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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