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台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8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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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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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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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100年10月31日 │60,491元 │EY0000000 │
│ │公司 │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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