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559號
TPDV,101,除,559,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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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邱世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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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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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0 │1 │1000│
├──┼──────────┼────────┼───┼──┤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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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