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該本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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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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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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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明義│巧富工程有限公司 │89年3月10日 │100,000元 │591153 │
│ │ │簡明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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