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黃釋禾原名黃火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0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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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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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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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正雄 │臺灣合作金庫圓山支│82年4月30日 │27,865元 │0000000 │ │
│ │ │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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