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10號
TPDV,101,除,410,201203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黃敬次即黃蔡秋霞.
      黃吉宗即黃蔡秋霞.
兼上二人之 黃明珠即黃蔡秋霞.
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四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 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民事 訴訟法第560 條定有明文,而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 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是以除公示催告之權 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申報權利之期間亦須適當外,前開條 文另行規定公示催告之方法,因而若該公示催告記載之方式 無法表示前開意旨,即不應生公示催告之效力。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 效云云。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4 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8 月2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40號公示催告,命聲 請人於20日內將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一日,而聲請人已於100 年9 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且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編號1 至編號4 之股票無效,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 如附表所示編號5 至編號9 之股票,該新聞紙並未加以登載 ,故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編號5 至編號9 之股票無效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41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19769-9 │1 │350 │
├──┼─────────────┼─────────┼──┼──┤
│004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 │1 │120 │
├──┼─────────────┼─────────┼──┼──┤
│005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 │1 │144 │
├──┼─────────────┼─────────┼──┼──┤
│006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 │1 │172 │
├──┼─────────────┼─────────┼──┼──┤
│007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 │1 │500 │
├──┼─────────────┼─────────┼──┼──┤
│008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 │1 │259 │
├──┼─────────────┼─────────┼──┼──┤
│009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 │1 │129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