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95號
TPDV,101,除,395,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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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謝吉珍即李玉英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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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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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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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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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