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顏宏進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顏𤆬治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美纓
被 告 顏美纓
顏美貴
顏美月
顏美滿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
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計算式為:【6,348,324元+(963,425元
×5)=11,165,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
貳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萬伍
仟貳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