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63號
TPDV,101,重訴,163,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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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被   告 蔡曜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台幣500 元,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故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689,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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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