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後勤處
法定代理人 鄭生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明哲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伍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