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冠良
吳侑亭
許南煌
楊憶雯
王又曾
王令可
游本佑
洪金勝
相 對 人 林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30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 融債券第20期第1次5年期債票,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536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揭債票到期,經本院99年度 聲字第108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提供同面額可轉讓之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單(票號:TS0000000 ),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27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上開定期存單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上情經本 院調閱該提存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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