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327號
TPDV,101,繼,327,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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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李三連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新德(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台北市○○區○○街一二五巷四弄二十七號)於民
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新德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新德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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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