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石淑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繼承人石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22巷13弄10號5
樓)於民國101年2月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石磊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
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
展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石磊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