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236號
TPDV,101,繼,236,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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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黃美華
      黃秀華
      黃秀琪
      黃美惠
      黃蔚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 38條、第1139條所明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 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同法第 11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張秋風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有黃 貴坤、黃貴源黃貴榮,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參 ,其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黃貴坤聲明拋棄繼承,被繼 承人黃張秋風之遺產歸黃貴源黃貴榮繼承。聲請人為黃張 秋風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其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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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