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26號
TPDV,101,消債補,26,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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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君萍
代 理 人  李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按附件各點詳予提出),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三、聲請人及配偶、受扶養人於1 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 本、98及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正本、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 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於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中僅記載積欠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一筆保證債務104 萬4,445 元,惟於債權總金額 上卻記載168 萬4,459 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之債務 或所積欠之無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總金額究為多少?五、說明聲請人、配偶、父親99年3 月至今之工作為何?每月薪 資為何?是否有其他兼差?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各項收入證 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 帳戶存摺影本、薪水袋等)。
六、聲請人、配偶、受扶養人自99年3 月至101 年3 月每月領取 政府補助金或其他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中,每月房租、伙食費、水電瓦斯 費、勞健保費用、生活雜費、生活預備金等,為聲請人一人 每月必要支出部分為何,及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為何,並 檢附相關收據詳加說明。
八、聲請人與其他扶養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 證明文件。
九、提出99年3 月起至100 年8 月之房屋租賃契約,及聲請更生 前兩年內「本人」每月繳付租金新臺幣12,000元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有 無其他同住之人?(例如:父親、配偶等)其應分擔租金之 方式、比例為何,並提出證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保證債務發生原因?何時擔任他人保證人?主 債務人之名稱、身份證字號、關係、聯絡方式及清償情形為 何?如聲請人已為清償,聲請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保證契約、聲請人或主債務人清償證明文件、債權 銀行通知書等)。
十一、所有以聲請人及子女、配偶、父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 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 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 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如何計算每月該清償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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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