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25號
TPDV,101,消債補,25,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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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孫哲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件:
一、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銀行協商成立後,迄至聲 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還款 證明。
二、請詳予說明各筆債務產生之原因、時間。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於95年1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五、依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所示,聲請人分別於99年12月 25日、100年12月29日提款新台幣115萬6,018元及15,000元 ,請說明上開資金之流向。
六、聲請人現住地台北市大同區○○○路133巷6弄10號4樓房屋 為何人所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請說明該強制執行案件之債 權人、執行債權總額、目前已執行之金額、開始執行之時間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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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