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16號
TPDV,101,消債補,16,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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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鎂汝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按附件各點詳予提出),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協商,請說明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 困難之原因事實。
二、依聲請人所檢附之臺北富邦銀行和平分行存摺內頁中,聲請 人領有臺北市政府之北市津貼,請聲請人重新填具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詳實」記載聲請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 包含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等),並說明聲請更生前 兩年收入中關於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為何種類所得 ?以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永城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於101 年2 月14日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時,所出具之 房屋租賃契約雖記載租賃期限為100 年3 月15日至101 年3 月14日,然簽約日期卻為101 年3 月9 日,顯有矛盾,該份 租賃契約之真實性尚有不明,請說明原因。
四、請提出依照房屋租賃契約按月匯款給出租人之匯款單或帳戶 交易明細表等證明文件。
五、又聲請人於戶籍地址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原因為何、戶籍地房 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永城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說明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中,每月房租、伙食費、交通費、 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等,為聲請人一人之必要支出部分為何 ,及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為何,並檢具相關證明。八、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吳永城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九、說明聲請人99年1 月至今之工作為何?每月薪資為何?是否 有其他兼差?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各項收入證明及勞、健保 之投保資料。(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 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十、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一、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如何計算每月該清償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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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