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66號
TPDV,101,建,66,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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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斌漢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1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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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貞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