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204號
TPDV,101,家聲,204,201203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繼承人  郭淑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86年繼字第45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郭淑訓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 86 年度 繼字第 452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信用卡 申請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