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188號
TPDV,101,家聲,188,201203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暫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586號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