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國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周艷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 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家全字第3號准予假扣押後,迄 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