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鄭欣榮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 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 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有本 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 人已處於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狀態,洵堪認定。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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