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453號
TPDV,101,司聲,453,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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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宗立
代 理 人 楊永和
相 對 人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三二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夆潤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0 年度全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臺幣17萬元,並以鈞院100 年度存字第3231號提存事 件提存;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 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 ,及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323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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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