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曾義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情事,對相對人設籍 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查訪,據管理員稱:相對人設籍址係空屋已久,此有該分 局民國101年2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130725900號函(含 中山分局查訪紀錄表、現場照片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 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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