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78號
TPDV,101,司聲,178,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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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
相 對 人 紋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和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地址寄發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分別經郵務機構 以「遷移新址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戶 籍謄本、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三、經本院分別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及南港分局派員查訪 結果,相對人並無在其登記地址營業,其法定代理人亦未居 住於其戶籍地址,有各該分局中華民國(下同)101年3月3 日及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130387600及101年3月2日北市警南 分刑字第101302320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 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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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紋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