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472號
TCDM,90,附民,472,2001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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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南屯區○○○路六一號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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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