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政益
債 務 人 中山豪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佳芬
人
債 務 人 陳信義
債 務 人 杜甘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伍萬玖仟捌
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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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清償日止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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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859,858│106年5月2日 │3.931% │自106年6月3日起,其 │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7,000,000 │106年5月22日│3.751% │自106年6月23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3 │3,000,000 │106年5月4日 │3.751% │自106年6月5日起,其 │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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