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90號
KSDV,106,司促,11190,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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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蔡政益
債 務 人 中山豪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佳芬

債 務 人 陳信義
債 務 人 杜甘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伍萬玖仟捌
  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清償日止  │(年息) │          │
├──┼─────┼──────┼────┼──────────┤
│001 │12,859,858│106年5月2日 │3.931% │自106年6月3日起,其 │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7,000,000 │106年5月22日│3.751% │自106年6月23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3 │3,000,000 │106年5月4日 │3.751% │自106年6月5日起,其 │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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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豪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