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766號
TPDV,101,司票,2766,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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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羅宏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偉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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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