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3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姆吉安多(MUJIANT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票面記載之利率(聲請狀記載須與所提票據相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