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536號
TPDV,101,司票,2536,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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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3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姆吉安多(MUJIANT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面記載之利率(聲請狀記載須與所提票據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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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