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張熾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境在、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謙勳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
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謙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賈景宇」或「吳嘉勲」?),並提出謙勳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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