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399號
TPDV,101,司票,2399,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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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99號
聲 請 人 吳澤林
號3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珮禎王寶泉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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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