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非訟代理人 柯懿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及地址。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北市○○區○○段六小段37
地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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