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45號
TPDV,101,司拍,45,201203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忠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張秀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忠信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高忠信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債務人高超群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新楷模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許
秀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補繳裁判費1000元(債權額以最高限額2500萬計裁判費
為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