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1年度,101號
TPDV,101,司全聲,101,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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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豐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肇興
相 對 人 李冠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全字第10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 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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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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