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俊在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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