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69號
KSDV,106,司促,11169,201706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俊在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