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68號
KSDV,106,司促,11168,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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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8號
債 權 人 遠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惠
債 務 人 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揚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民法第316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
  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
  有規定,惟此規定於督促程序中並無準用之明文,應無適用
  之餘地。經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請求之票號CA0000000 號支
  票,其發票日為民國106 年6 月10日,尚未屆至,核屬將來
  之給付,依前揭規定,該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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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