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萩
祁玉銓
一、債務人張美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
對債務人張美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祁玉
銓清償之。
二、債務人張美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叁仟玖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美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祁玉銓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