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人魁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人魁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627元│0000000000│03月 04日 │ │點七五 │
│ │ │502 │起 │ │ │
├──┼───┼─────┼──────┼──────┼───────┤
│ 002│新臺幣│葉人魁 54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56952│0000000000│03月 15日 │ │ │
│ │元 │702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 年度司促字第7196號)緣相對人葉
人魁於民國92年5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43100000000005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11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01 年3 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2 元及費用
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
緣相對人葉人魁於民國98年3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54300000000007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1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3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938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
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
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