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格桑朵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
(一)債務人格桑朵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3月22日止累計23,780元
正未給付,其中20,918元為消費款;2,862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