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806號
TPDV,101,司促,6806,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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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冠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宛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柒佰零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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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