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686號
TPDV,101,司促,6686,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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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威驗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寵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1
年3 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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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威驗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