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美窗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坤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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