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626號
TPDV,101,司促,6626,201203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銓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