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炳仲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2 款參照)。是支付命之聲請於清求金錢債權
即應表明「一定」數量之金額。又將來給付於督促程序不適
用。
二、查報王大鵾於相對人炳仲實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何?並請
陳明請求標的即本件債務人迄至聲請時(即民國101 年3 月
20 日 止)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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