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維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新臺幣46,387元中,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各多少?(含 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及利率),並釋明本件為何重複請求 違約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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