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383號
TPDV,101,司促,6383,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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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張寶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蓋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底印章。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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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