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359號
TPDV,101,司促,6359,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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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賡穎
謝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63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賡穎、謝│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13424│嘉芳 │7月01日起 │1月15日止 │七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賡穎、謝│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213424│嘉芳 │8月0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359號)
(一)緣債務人朱賡穎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及亞東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謝嘉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34
2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朱賡穎自100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1342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嘉芳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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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