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煜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