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37號
TPDV,101,司促,6237,201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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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大綱(即張道宏之繼承人)

張佳鈴(即張道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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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