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00號
TPDV,101,司促,6200,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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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一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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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